建設工程監理也叫工程建設監理,屬于國際上業主項目管理的范疇。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條明確提出: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1]
建設工程監理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活動的全過程監理,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某一實施階段的監理,如設計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等。我國目前應用最多的是施工階段監理。
特性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
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
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