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裝修裝飾工程(以下統稱裝飾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監管行為,保障裝飾工程質量,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第5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對房屋建筑竣工驗收合格之后發包的裝飾工程(以下統稱二次裝飾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河南省裝修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二次裝飾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河南省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專業站負責實施。
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裝飾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所屬職能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裝飾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裝飾工程實體質量及裝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裝飾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對涉及裝飾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裝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參與裝飾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裝飾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抽查,是指監督機構根據有關工程技術標準及規定,對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對有關裝飾工程質量的文件、資料和裝飾工程實體質量等隨機進行的抽查活動。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抽測,是指監督機構對裝飾工程實體質量或施工現場的材料等進行的隨機抽樣檢測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條 河南省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專業站,要建立裝飾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動態體系,對省轄市(省直管縣)定期上報的裝飾工程報表、年度或階段巡查情況、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公布裝飾工程質量總體情況。